而消防員升降機,是需要依屋宇署的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》而設置的。
如建築物設有一部或以上的升降機,則必需由消防處長指定其中一部/多部升降機為消防員升降機。
若該建築物的主要用途為倉庫/工廠,則不可把作載貨用途的升降機指定為消防升降機。
同時根據香港附屬法例第123F章《建築物(規劃)規例》41B條,每幢高度超過2層的建築物均需設置消防員升降機。但符合以下所有情況則可豁免安裝消防員升降機,例如:
1.建築物只設有一道樓梯
2.不高於六層
3.不高於30米的住宅用途建築物
等等...

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》
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》中亦列明了消防員升降機在多方面有以下的要求:
停站:
1.如只設有一部消防員升降機,則該升降機須最少隔層到達。
2.如有多部消防員升降機,則可決定那些升降機可到達不同的區域,但必需清楚列明可到達的區域。
3.如建築物設有庇護層/防火層,則所有庇護層/防火層必需有一部消防員升降機停靠。但在消防員模式關閉時,該樓層必需鎖上,不能停靠。
4.除(3)情況外,所有消防員升降機的停站須有規律或統一,例如某部只停單數/雙數/所有的樓層。

此升降機因為因為停站規律問題,故開啟消防模式後不會停靠某些樓層。
位置:
1.樓層的各部分和升降機門口的距離,必需在60米內(通道距離)。
2.地面水平的消防出入通道和該層的消防員升降機門口距離不可超過18米。
設計:
˙升降機系統
1.載重量必需是680KG(約9人)或以上。
2.升降機機箱內的尺寸不能少於1.1米,樓面面積不能少於1.35平方米。
3.升降機門口的闊度必需不少於800毫米,高度則不少於2000毫米。門口亦須有由電力操作的自動關閉裝置。
4.所有樓層的門口不可裝設需用鎖匙開啟的閘門,除非在消防模式時閘門能自動解鎖。
5.同一井道同不可有多於三部的消防員升降機,亦不可有其他的普通升降機。
6.必需設有2個供電來源,一個為主要電源,另一個為後備電源(連接大廈的發電機)。
7.升降機的速度,應足夠讓升降機在不停層站的情況下,於一分鐘內,由最底層行到最頂層。
˙前往升降機的通道
8.每個層站必需有一道面積不少於2.25平方米,最少尺寸為1.5米的門廊
9.地面的消防出入通道闊度不可少於1.5米,高度亦不可少於2米,並必需以牆來分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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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降機需在每層設置門廊,及必需和普通升降機分開井道。
但普通升降機和消防員升降機則可共用門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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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樓層的門口不可裝設需用鎖匙開啟的閘門,如上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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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示:
1.分別以中英文寫的《FIREMAN'S LIFT》和「消防員升降機」,某些品牌的升降機同時會以《FE》字樣來表示,或在機內展示的證明書上加上"FIREMEN LIFT"字樣
2.須列明消防員升降機可到達的樓層
3.在地面出入口的消防出入通道,須有指示消防員升降機位置的指示牌
4.消防員按鈕若有紅白斜紋標識,即表示符合1985年後的法例(例如到站後需緊按開門按鈕);若沒有紅白斜紋則代表該消防功能只符合舊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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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消防員升降機」告示,同時列出可到達的樓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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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前往某些樓層需轉乘升降機,需另有告示。(按圖放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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