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政府大部份部門或法例管轄範圍以外的電梯(定義)之外,所有升降機及自動梯均需貼出最新的檢驗證明文件(正或副本)。
檢驗必需由該升降機保養商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執行,受升降機及自動梯(安全)條例,即香港條例第327章所規管,亦需遵從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 實務守則的指引進行。
這些證明書證明證明機電工程署已為有關升降機/自動梯作登記,證明書一般包括以下項目(按圖放大,敏感資料已屏蔽):
1. 負責測試的工程師
2. 所屬為那一電梯,測試日期和項目
3. 承辦商及編號、代表簽署
(自動梯和升降機的承健商編號屬2個系統,因電梯公司常同時申請加入自動梯及升降機名冊,故易出現相同)
4. 擁有人
一般為大廈業主或管理者,有時因合約,裝置會由電梯公司擁有
5. 機電工程署署長代表簽署
6. 發出日期及收據編號
(批出證明書需要收費)
常見的證明書包括:新安裝、定期檢驗/測試、經主要更改工程。
表格內設有中英語,承辦商只需填寫其一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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